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被来访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