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各级国家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