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