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