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