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