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勘查区块、矿山企业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地界定并埋设界桩,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界桩和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严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