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向居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调邻里关系,促进居民之间的团结;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