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