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