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

前款所列单位的家属聚居区,可以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