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凡新建居民住宅区和老居民区进行小区改造,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基建规划。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优惠照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