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居住情况,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办好本组的各项事务,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