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物业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