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