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八条已修改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