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外地籍干部和职工建设自治地方,享受民族地区各项补贴和优惠待遇,并且在子女升学、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工作的职工离、退休后根据国家机关规定,按在本县工作的年限,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补贴。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