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培养和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外地籍干部和职工建设自治地方,享受民族地区各项补贴和优惠待遇,并且在子女升学、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自治县工作的职工离、退休后根据国家机关规定,按在本县工作的年限,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补贴。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