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组织外贸商品生产,并在外汇留成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自治县出口产品的外汇留成和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种地方外汇,由自治县依照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