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回族公民。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