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库区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