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保护与改善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在开发库区生态林场、生态草场、绿化上水工程及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有显著成绩的。(二)在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中培育、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和技术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三)举报严重破坏库区生态环境的行为的。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