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