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Article 4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