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鉴定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