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