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除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