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所使用的设施器材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给参与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