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