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独立山峰、健身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止违法活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