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建设标准。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没有公共体育设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补建公共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