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建设标准。
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没有公共体育设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补建公共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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