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所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举办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独立山峰的活动,应当经国家或者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