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企业应当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务工农民的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或者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