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培训机构保障和改善培训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