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网点。由城建、工商部门根据少数民族分布状况和城建规划,合理设置。

禁止将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或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专营场所。

商场、商店经销清真食品时,应固定专柜,由少数民族公民管理。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