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州、县(市)工商、卫生、物价、畜牧检疫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清真食品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