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领清真食品《许可证》和标志牌,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卫生许可证》影印件;

(二)少数民族职工岗位分工,身份证影印件;

(三)管理人员中少数民族的身份证及聘任书影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