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母婴保健工作。州、市(地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