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正常产的家庭接生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