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州、市(地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