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