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赔偿责任明确,对属于承保人保险责任的,在双方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由承保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或者按照保险合同办理。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承保人应当按照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超出保险赔付数额的部分,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补充资金在赔偿范围及标准内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