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被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