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医疗机构被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