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第六十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和医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分别按照累积记分制度处理。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