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项目、重大政府投资绩效、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或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