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已修改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整体表决的形式,也可以视情况对四类预算分别表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