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一条已修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