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接到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可以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转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办理结果一式五份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