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沟通后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