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利用国有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所获得的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