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后,予以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分别由当地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后,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