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文化体育、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